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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立涛诉周明发、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涛,周明发,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涛,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明发,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鹏,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建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