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