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王士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士芹、张美举、江苏省驾驭车业有限公司、吴保龙、泗洪县新京龙物流有限公司、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天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蒋保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