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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昌魏都滢凤祥珠宝商行与被上诉人许昌魏都智勇商务中心、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魏都滢凤祥珠宝商行,许昌魏都智勇商务中心,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魏都滢凤祥珠宝商行。负责人赵世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魏都智勇商务中心。负责人童玲,该中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许昌魏都滢凤祥珠宝商行与被上诉人许昌魏都智勇商务中心、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本案的被告之一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和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管城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所涉房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故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学海审判员  蔡文慧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