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金堂与长兴县煤山镇祠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堂,长兴县煤山镇祠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蒋金堂。委托代理人蒋友龙。被告长兴县煤山镇祠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彭双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金堂与被告长兴县煤山镇祠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原告蒋金堂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金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