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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梅瑞莉与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瑞莉,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梅瑞莉。被执行人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瑞莉与被执行人河北亚盛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瑞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3)161-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