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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詹齐兴与王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齐兴,王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齐兴,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上诉人詹齐兴为与被上诉人王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齐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詹齐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齐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上诉人詹齐兴负担,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付  璐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汉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