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穆德阁与袁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德阁,袁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120-1号原告穆德阁,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令娇,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德阁诉被告袁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穆德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德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原告穆德阁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