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戴宁与邱剑、方宇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宁,邱剑,方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669-2号申请执行人:戴宁。被执行人:邱剑。被执行人:方宇梅。申请执行人戴宁与被执行人邱剑、方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戴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剑归还申请执行人戴宁借款2015元,缴纳案件诉讼费2188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邱剑、方宇梅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邱剑、方宇梅尚欠申请执行人戴宁借款16598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欠缴案件执行费257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6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