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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立明与被告李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明,李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姚立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万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明与被告李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立明以与被告李万兴自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立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