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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绰号“哇哈哈”,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永泰县。2010年12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11日因吸食冰毒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15年1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其位于永泰县某小区的家中两次分别容留柯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柯某、刘某某、叶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洁人民陪审员  张琼人民陪审员  何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