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臧振金诉被告蒋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振金,蒋瑞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0号原告臧振金。被告蒋瑞德原告臧振金诉被告蒋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振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瑞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振金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钱9090元,说是一周内还,后经催要被告偿还15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还。2015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春节前还清,到期仍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90元及利息500元。被告蒋瑞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臧振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蒋瑞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份,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9090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偿还1500元,承诺下余7590元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同意支付利息500元,并为原告补写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欠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805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蒋瑞德欠原告臧振金借款7590元及利息500元,有被告蒋瑞德为原告臧振金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蒋瑞德理应清偿欠款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瑞德偿还其欠款及利息共计80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瑞德偿还原告臧振金欠款及利息共计8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瑞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