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贺某与何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何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贺某。法定代理人贺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何某甲,农民。被告何某乙,农民,现因触犯强奸罪在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何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原告已预付114元)。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承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