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大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张大雷,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豆春艳,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夏邑县雪枫大道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1520077-0负责人程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大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5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