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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四军与陈大桥、吴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军,陈大桥,吴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刘四军。被告陈大桥。被告吴红斌。原告刘四军诉被告陈大桥、吴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刘四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