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闫某,女,住柘城县。原告董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