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夏唯春与倪仪、崔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唯春,倪仪,崔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73号原告夏唯春,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倪仪,女,汉族,1989年10月09日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崔晓虎,男,汉族,1986年04月29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唯春与被告倪仪、崔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唯春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唯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