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傅德均,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汤家沟水库开发总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傅德均,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汤家沟水库开发总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德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石云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汤家沟水库开发总公司。负责人:徐月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傅德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盛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汤家沟水库开发总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德均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即《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足以证明在1998年9月14日之前,重庆市未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二审判决以我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故取水不合法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认为,在1997年6月18日重庆成为直辖市正式挂牌成立之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归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而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于1993年2月19日实施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规定了具体程序,1994年10月15日,傅德均的水电站所在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故在此后,傅德均的水电站即可以办理取水许可,傅德均称直到1998年9月14日才可以办理不符合事实。综上,傅德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