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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苏锦平与李志兵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8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4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3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亦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