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56号原告常某某,男,42岁。被告杨某,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克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