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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兆霞与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霞,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维孝,王富林,任峰,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张兆霞,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明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卓,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号利君v时代*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31100081827。法定代表人赵维孝,总经理。被告赵维孝,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富林,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雷飞,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兆霞与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信公司)、赵维孝、王富林、任峰、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13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10月17日其分别与被告申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申信担保公司向其报告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的机会,并对其债权进行管理。同日,其与被告雷飞分别签订四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雷飞享有的孙瑞林、骊山三辰幼儿园债权转让给其,其支付被告雷飞债权转让款,取得债权。被告雷飞为其出具收据,收据保证人一栏中有申信公司的盖章。被告申信公司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其出具担保函并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合同期限内,被告申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利息。上述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未予偿还,其多次向被告申信公司催要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申信公司立即偿还其本金164.8万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逾期利息(暂计止2015年4月30日,利息为30209.65元),同时向其支付违约金8.24万元;被告赵维孝、王富林、任峰、雷飞对上述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兆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064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