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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有来申请执行郭群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来,郭群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来,男,被执行人郭群星,男,王有来申请执行郭群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群星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