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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友斌等十九人申请执行四川中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斌,四川中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斌。被执行人四川中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0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胡友斌等十九人申请执行四川中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十九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中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