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志强申请相丹丹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相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性,汉族,农民,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镇东赵家村,证件号码220183198706103479。被执行人相丹丹,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育新村大张家屯。郭志强与相丹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相丹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志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相丹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志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相丹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志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