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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顺诉被告潘丽、陈继生、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顺,潘丽,陈继生,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曹永顺,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潘丽,女,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陈继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顺诉被告潘丽、被告陈继生、被告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