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顺诉被告潘丽、陈继生、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顺,潘丽,陈继生,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曹永顺,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潘丽,女,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陈继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顺诉被告潘丽、被告陈继生、被告阳泉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