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余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中华,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被执行人:余立国身份证:×××02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4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立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余立国名下有房产(龙港镇下阜街95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龙港镇下阜街95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