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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4177号水宜家苑小区1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付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李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