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光全和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全,邛崃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流行初字第305号原告张光全,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万仲全,市长。原告张光全诉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将案件指定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光全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光全负担25元。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