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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07王清国与程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程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柯某某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2833—2号)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程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某某和柯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5幢1层103室(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2833—2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