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宝堂与杨格元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堂,杨格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堂被执行人杨格元本院受理的张宝堂与杨格元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格元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堂玉米制种款314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