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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七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七中学,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宝航,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夕林,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第七中学。被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七中学、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辽宁东地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书林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