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某局与陈某、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某局,陈某,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局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长治市城区。被告宋某,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治市郊区,系长治市高新区火炬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诉被告陈某、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负担。审 判 长 黄 河 龙审 判 员 ���李薇人民陪审员 秦 建 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