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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岳学良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学良,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46-1号原告岳学良,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红,女,1971年8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学良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学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小红位于新郑市郑韩路中段北侧韩都药业(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30100××××号)的门面房一套,并由原告岳学良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郑韩路东段南侧一单元五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60101××××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小红位于新郑市郑韩路中段北侧韩都药业(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30100××××号)的门面房一套。二、查封原告岳学良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郑韩路东段南侧一单元五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60101××××号)一处。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岳学良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