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秀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他字第19号起诉人陈秀生。2015年6月23日,本院收到陈秀生诉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雅鸿桥镇人民政府、玉田县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费。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秀生所递交的起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诉行为系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雅鸿桥镇人民政府、玉田县公安局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秀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淑芳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