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中专在校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16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6日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西柳江县基隆综合区兴隆大道“天下网吧”门前,临时起意将失主高荣基遗忘在电动车车头工具箱内的一台价值60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行至距离“天下网吧”十几米远的兴隆大道“靓车地带”洗车店门前,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台,已依法发还失主高荣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高荣基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廖乙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韦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