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林诉被告董秀芝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林,董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崔玉林。被告董秀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林诉被告董秀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自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玉林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