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鑫鸿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广容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广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鸿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容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广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5-3号原告深圳市鑫鸿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7楼1711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锡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广容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中心10楼H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文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易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发展兴苑2号牡丹阁座16A。法定代表人张文涛。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广容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464068.4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广容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464068.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淑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