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雪与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雪,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90号原告王长雪(王常雪),男,汉族,197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西郊。法定代表人周玉香,职务:总经理。被告周玉香,女,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邢德新,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银明,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雪与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王银明银行存款30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新通橡塑有限公司、周玉香、邢德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王银明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