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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牛彦朝与马志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朝,马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牛彦朝。委托代理人王周华,石家庄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栋。原告牛彦朝与被告马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彦朝及委托代理人王周华、被告马志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经原告同意,被告马志栋将本欲归还给原告的520万元用于购买“金指数”写字楼,同时双方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志栋偿还原告借款520万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符合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经原告同意,被告马志栋将本欲归还给原告的520万元用于购买“金指数”写字楼。经催要被告明确表示已无力偿还借款,故此成讼。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志栋借原告520万元现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当庭也予以承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20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志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借款520万元偿还给原告牛彦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晓翠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