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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捕前住扶余市。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扶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