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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百兴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百兴物流有限公司,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百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棉武,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桥立,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三升光电有限公司110000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