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与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地颁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东安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法行初字第23号原告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陆勇军,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安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蒋鹏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湖南省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东安县林业局不服林地颁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后行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