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兵与侯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兵,侯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吕兵,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侯亚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吕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82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兵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有房产登记,但该房产已被生效的调解书确认为被执行人侯亚军与侯亚军、侯仰南三人按份共有,且属于被执行人侯亚军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执行。被执行人侯亚军在车辆管理所亦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