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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南通市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村**组。法定代表人赵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新兵、卞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克华,居民。原告南通市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汽车公司)与被告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翔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新兵、卞飞,被告孙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翔汽车公司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孙克华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年底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克华辩称,本案起因是夏远亮、田君合与原告及孙志刚(事故车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引起,交通事故全案孙志刚赔偿25万元,由孙志刚一人付清(包括被告卖掉的汽车吊车在内),因案件中原告系挂靠单位,没有赔偿一分钱。后夏远亮起诉孙志刚及原告要求赔偿,经法院判决孙志刚、原告连带赔偿夏远亮16万元。判决后,经法院执行和解,原告和孙志刚各赔偿夏远亮8万元,双方并订立协议书。原告当场给付夏远亮8万元,孙志刚给付夏远亮3万元,另有5万元由孙克华向原告借款,并由孙克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后来原告又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志刚赔偿由原告公司给付夏远亮的8万元。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原告违反协议精神,现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协议精神,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被告同意偿还尚欠原告的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孙志刚系父子关系。2005年3月7日,被告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原告公司的车辆经营。2006年3月9日,被告将车辆过户给其儿子孙志刚,并挂靠在原告名下。2009年9月19日,孙志刚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夏远亮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夏远亮、田合军受伤、摩托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志刚与夏远亮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夏远亮起诉要求孙志刚及原告赔偿损失,2013年1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孙志刚赔偿夏远亮损失159679.89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同年10月8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原告与孙志刚各赔偿夏远亮8万元。同日,夏远亮与原告、孙志刚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与孙志刚各承担8万元,于2013年10月8日处理终结,今后各方别无纠葛,永不起诉。当天,原告给付夏远亮8万元,孙志刚给付夏远亮8万元,其中孙志刚给付的8万元中有5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前归还5万元,不计息。逾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以孙志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志刚偿还由原告赔偿给夏远亮的8万元,本院于2014年1月18日判决孙志刚偿还原告64000元(80000元×80%)。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履行协议精神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因该8万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予以处理,且与本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克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