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俊权与闻韵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权,闻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权,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闻韵清,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俊权与被执行人闻韵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72641.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的24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