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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俊权与闻韵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权,闻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权,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闻韵清,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俊权与被执行人闻韵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72641.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的24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