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大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2005年2月24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高坪区一栋房屋(98.7㎡)。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上的人员混,在外恶意欠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在茶坊、歌厅度日,被告多次欺骗家人,现我们家不像家,家无宁日,被告不知悔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64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郝某甲辩称:我们不构成离婚条件,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2005年2月24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原、被告于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郝某乙。3、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高坪区一栋房屋(98.7㎡)。4、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虽然在后来的夫妻生活中,由于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夫妻之间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淡化,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改正缺点和错误,夫妻之间相互了解,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之间完全能够和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