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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分有限公司十矿服务队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暴吞,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服务三队职工,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黄某,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暴吞、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婚前于1987年阴历4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叫黄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叫黄某甲。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的话,我要求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湖花苑××楼××单元××楼东户的楼户一套按我们家庭共同财产处理;要求共同债务20000元,依法分割;要求被告支付我经济帮助费50000元;要求依法分割我们婚烟存续期间原告单位为其交纳的住房工积金。原告如果不同意的话,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婚前于1987年阴历4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叫黄晓亮,××××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叫黄某甲。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