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洪家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62号罪犯李洪家,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攀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被告人李洪家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攀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洪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二.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攀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即对扣押的191克毒品麻古予以没收,犯罪工具川D604**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上诉人李洪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6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8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李洪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洪家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洪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家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