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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洋与林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林洋,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阳贵,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阳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林阳贵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