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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6号原告侯某某,男。被告侯某甲,女。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罗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